喜全分析起诉书和判决书的时候是跟我一起的,他认为我学历比较高,在文字分析上会更胜一筹。因为四哥告诉他,一定要找出实际的案情和起诉书上的区别,才能找出最好的理由,有时候一个字都能确定一个人的生死。
“大学生你看。”喜全指着起诉书上的一行字:“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喜全于2003年12月6日在L市城南区卓越网吧上网时,趁网吧管理人员松懈之机,潜入该网吧办公室进行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网吧管理员范某发现。被告人刘喜全看到盗窃事实暴露,当即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16厘米长的水果刀,胁迫范某拿出身上的现金421元。得手后,又因为被害人喊叫,在被害人范某的左腿、腹沟部连刺三刀,造成被害人髂外动脉破裂……导致重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喜全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持刀抢劫财物,并在被被害人发现后,刺伤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在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对被害人和网吧进行了相关的赔偿,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我觉得这儿他们写的不对劲。”喜全递给我一支烟,“首先,我的目的是盗窃,伤害只是因为她喊了。”
“可你确实是问她要钱了啊!这就已经是抢劫的性质了。”我抱歉地看看他,“而且你现在已经伤了人,就算把这三样罪咱们分开,一个盗窃,一个抢劫,一个故意伤害,那也轻不了的。”
“那我怎么上诉嘛!”喜全有些绝望。
我拍拍他的肩膀,“你先别着急,让我先想想。”沉吟了一阵,我又问他:“你判决的时候是按入户抢劫判的?”
“是。”喜全点点头。(注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说明:入户抢劫是指住所,而不是商户。并且在“解释”中特别说明:“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虽然网吧属于商户,但是喜全的案件发生在2003年底。喜全的原型在案件二审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对于该“解释”的发布起到了重要作用。二瘦子注。)
“这就不对了。”我看了看喜全,“你抢的不是人住的地方吧?”
“不是。”
我低下头,想了很久才说:“喜全,我觉得你这个案子有救,你赶紧让家里人请律师吧!”喜全眼睛一亮,“大学生,你赶紧跟我说说!”
我拿起起诉书给他看,“首先,我觉得你这个入户抢劫的定性就有问题。第一你抢的不是住家的‘户’,这一条就很难构成入户抢劫了。其次,你进去之前是想盗窃,后来忽然情况发生变化才抢劫的,我觉得完全可以是普通抢劫,而不是预谋入户,这样至少能保住脑袋的。”
喜全一下子蹦起来,“太好了大学生!要是我这案子翻案,等你出去我让我家里人请你好好吃一顿!”
我摇摇头,“先别着急,你让我想想你这上诉书应该怎么写。”
正说着话,忽然外面喊了一声:“张毅虎!准备提审!”是寇队的声音。
四哥脸色一变,看着我,“做好心理准备,保不齐是那个疯子的事儿。”
胆战心惊地走到提讯室,看到有两个不认识的人坐在栅栏的那一边。看到我坐下,一个稍胖的人问我:“你叫张毅虎?”
我赶紧点点头,“是的,我就是张毅虎,请问您二位是?”
“我是吴二柱的办案警官,我姓张。这位是L市城中区检察院的王检察官。我们来这里,主要是针对吴二柱在狱中突发精神分裂症的事情对你讯问。”
果然是吴二柱的事,我心里一惊。张警官接着问:“吴二柱是4月23日进入监仓的,但是当天晚上他就发病了,你能不能说一下当时的情况?”
我定了定心神,想了半天才说:“我是4月22日的晚上才到二队五班的,第二天早上寇队叫我和监号里的胡磊一起去和当天要执行死刑的七班的刘宗磊聊天。”
“你刚进来,为什么是你陪?”王检察官问。
“一开始我也不知道有这样的规矩,后来他们告诉我,凡是马上要执行的死刑犯在别的监仓有熟悉的人,队里都会安排在最后的时刻让他们聊天。但是为了防止这两个熟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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