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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日耳曼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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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是公共意识的表现。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第七条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第八条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第九条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第十条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第十一条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各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第十二条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第十三条

    为了武装力量的维持和行政管理的支出,公共赋税就成为必不可少的;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的分摊。

    第十四条

    所有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其代表来确定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加以认可,注意其用途,决定税额、税率、客体、征收方式和时期。

    第十五条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第十六条

    凡个人权利无切实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第十七条

    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第十八条

    所有公民都有保卫国家,保卫民族的义务,任何适龄青年都无权拒绝兵役,民族利益,国家利益高于一切!

    嗯,说了这么多,最后一条才是阿马思嘉最大的目的,其他的只是用来忽悠老百姓和这帮知识分子的,等他真正掌权了并战胜敌国联军的入侵,凭借巨大的声望,还不是他一手独裁这个国家?

    当然,现在还需要底下这些人卖命,就给他们一些权利让他们去拼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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